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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稱:市政府關于頒發(fā)《常州市行政審批監(jiān)督檢查及責任追究辦法》的通知
      索 引 號:014110253/2014-00030
      法定主動公開分類: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件編號:常政規(guī)〔2014〕12號 發(fā)布機構: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14-10-17 公開日期:2014-10-30 廢止日期:有效
      內容概述:為規(guī)范和監(jiān)督行政審批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市政府關于頒發(fā)《常州市行政審批監(jiān)督檢查及責任追究辦法》的通知
      常政規(guī)〔2014〕12號

           

          各轄市、區(qū)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常州市行政審批監(jiān)督檢查及責任追究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頒發(fā),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7日   

          

         

          常州市行政審批監(jiān)督檢查及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和監(jiān)督行政審批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本市行政審批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及責任追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行政審批監(jiān)督檢查及責任追究,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qū)域內行政審批的監(jiān)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工作的組織領導。
         監(jiān)察機關按照職責對行政審批活動進行監(jiān)察。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政府法制部門、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具體負責行政審批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 行政審批實施機關應當健全行政審批實施的內部監(jiān)督制度,確定內部審批職責權限,加強對內監(jiān)督檢查。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審批違法、過錯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監(jiān)察機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政府法制部門、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和行政審批實施機關應當建立和公開舉報、投訴行政審批違法、過錯行為的渠道,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投訴人。
         第七條 行政審批監(jiān)督檢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實施行政審批的總體情況,執(zhí)行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規(guī)定的情況;
         (二)對行政審批的實施機關、依據(jù)、條件、數(shù)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等事項的公開情況;
         (三)審查行政審批申請并作出決定的情況,以及向社會公開審批結果的情況;
         (四)實施行政審批的收費情況,以及收費事項向社會公布的情況;
         (五)內部監(jiān)督檢查制度建設以及實施情況;
         (六)其他應當監(jiān)督檢查的內容。
         第八條 行政審批監(jiān)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對行政審批法律、法規(guī)貫徹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二)查閱行政審批的卷宗、文件等資料;
         (三)向行政審批實施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四)對重大行政審批活動進行現(xiàn)場監(jiān)督;
         (五)向行政審批相對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聽取意見,了解情況;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行政審批實施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一)以備案、年檢、監(jiān)制、認定、認證、審定等形式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審批的;
         (二)實施或者變相實施已經取消或者停止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的;

          (三)違反法定權限、程序,設定或者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
         (四)將同一行政審批事項拆分成多個事項實施的;
         (五)未經依法授權或者委托,實施應由上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實施的行政審批的;
         (六)未向社會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目錄、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行政審批決定等有關信息的;
         (七)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審批申請不予受理的;
         (八)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在法定期限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九)應當當場受理的行政審批申請,未當場受理的;
         (十)應當出具受理或者不受理書面憑證,未出具的;
         (十一)未依法說明不予受理行政審批申請或者不予批準行政審批理由的;
         (十二)在行政審批受理、審查、決定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或者未依法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的;
         (十三)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未舉行的;
         (十四)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審批申請予以批準或者超越法定權限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十五)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審批申請不予批準的;
         (十六)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十七)對涉及多個部門的行政審批,相互推諉或者拖延不辦的;
         (十八)要求申請人購買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人員、組織提供有償服務的;
         (十九)向申請人提出不正當要求或者亂收費的;
         (二十)未按有關規(guī)定管理使用行政審批依法所收費用的;
         (二十一)對舉報人、投訴人的信息未依法保密的;
         (二十二)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十條 對行政審批監(jiān)督檢查及責任追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和方式:
         (一)責令改正;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三)責令向申請人賠禮道歉;
         (四)通報批評;
         (五)調離工作崗位或者停止職務;
         (六)行政處分;
         (七)沒收、追繳違法所得;
         (八)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措施和責任追究方式,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單處或者并處。
         第十一條 行政審批責任追究,由有權機關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行政執(zhí)法過錯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1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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