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推進溧陽市文物保護利用工作,結合溧陽實際,制定了《溧陽市文物保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予以公示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示時間為2022年6月1日-7月1日。
聯系人:霍駿春,聯系電話:0519-87929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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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溧陽市文物保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附件2:關于《溧陽市文物保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溧陽市文體廣電和旅游局
2022年6月1日
附件1:
《溧陽市文物保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文物保護,傳承優(yōu)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江蘇省文物保護條例》《常州市文物保護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等一切不可移動文物和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規(guī)定的不可移動文物是指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或者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一般不可移動文物)。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納入政府工作目標管理。
第四條 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文物保護實施監(jiān)督管理。市發(fā)展改革、公安、資規(guī)、住房建設、交通運輸、生態(tài)環(huán)境、城市管理、水利、民宗、市監(jiān)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文物保護相關工作。
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文物安全工作,政府(街辦)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涉及文物安全的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隨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
利用國有文物的事業(yè)性(經營性)收入應當用于文物保護。
鼓勵國(境)內外單位和個人以捐贈等形式,依法支持和參與文物保護事業(yè)。
第六條 涉及文物保護重大事項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門組織相應專家進行咨詢、論證。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損害文物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 市文物行政部門、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不斷加強文物保護宣傳與教育的力度,鼓勵公眾參與文物保護工作。對在文物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可按規(guī)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九條 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由市文物行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上一級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具有一定歷史、藝術、科學等保護價值、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文物行政部門依法予以登記并公布。
第十條 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核定公布后,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規(guī)劃部門依法劃定保護范圍,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布,同時設立保護標志,建立記錄檔案,并區(qū)別情況分別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機構、專人負責管理。
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依法報請批準后,由文物行政部門會同規(guī)劃部門劃定后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不得在建筑物內及其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拆除、改建原有古建筑及其附屬建筑物。確因特殊需要,必須興建其他工程,拆除、改建或遷移原有古建筑及其附屬建筑物時,應經市文物行政部門報原公布機關批準,并報上級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修建新建筑,其形式、高度、體量、色調等必須和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協調。其設計方案,應先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建設規(guī)劃等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選址,應當避開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對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實施原址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并將保護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任務書。
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或者拆除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經批準拆除、改建、遷移的文物保護單位,對原有古建筑,文物行政部門應進行照像、測繪,保留必要的圖紙和資料,歸入原記錄檔案。拆除的構件和材料,除用于本單位古建筑維修者外,其余部分由文物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指定由古建筑本體管理使用單位保管或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第十三條 全市范圍內,建設工程占用土地或采取出讓、劃撥等方式供地達到5萬平方米,以及用地涉及下列特殊區(qū)域的應履行考古前置手續(xù):
(一)已劃定公布的地下文物埋藏區(qū);
(二)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兩線”范圍內;
(三)其他可能涉及地下文物的區(qū)域。
考古前置手續(xù)按照省文物行政部門的具體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 文物保護單位的產權所有者或實際使用單位為文物保護責任單位,負責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保養(yǎng)和維修,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jiān)督和指導。
第十五條 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責任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保養(yǎng)、修繕義務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非國有文物保護單位有損毀危險,保護責任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采取臨時性搶救保護措施等幫助;具備修繕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保護責任人承擔。
第十六條 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工程,應當由具備相應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的單位承擔。
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其修繕計劃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工程竣工后,由原審批機關或者其委托的單位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七條 施工過程中發(fā)現可能具有文物保護價值的陶瓷碎片、古錢幣、金銀器、墓磚、棺木等地下埋藏物以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物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保護現場,并及時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到達現場,并在三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確有特殊情況的,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八條 經批準遷移或者拆除的具有一定文物價值的國有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物,應當由文物行政部門指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第十九條 文物收藏單位對其收藏的文物應當區(qū)分等級,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未經文物行政部門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調取館藏文物。文物分級評審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條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因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需借用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經省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借用館藏二、三級文物的,應當將借用文物清單和藏品檔案副本報省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借用其他館藏文物的,應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舉辦展覽需借用國有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經省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借用館藏二、三級文物的,應當報省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借用其他國有館藏文物的,應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文物的借出單位和借用單位應當依法簽訂借用協議,明確文物現狀、借用期限、用途以及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等事項。
第二十一條 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收藏通過合法方式取得的文物,其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但法律、法規(guī)禁止流通的除外。
鼓勵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文物收藏者將其收藏的文物捐贈、出借給國有文物收藏單位。
第二十二條 公安、市監(jiān)、海關等部門依法沒收、追繳的文物,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結案后連同相關資料及時移交文物行政部門,并由其指定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第二十三條 根據《江蘇省文物保護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責令其修復,造成損害尚不嚴重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文物行政執(zhí)法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刻劃、涂污、損壞文物的;
(二)刻劃、涂污、損毀、擅自移動文物保護單位標志的;
(三)損壞文物保護設施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yè)的;
(二)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其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并報住房建設、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部門批準,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三)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
(四)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經全部損壞的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文物破壞的;
(六)施工單位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文物修繕、遷移、重建的。
前款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人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有關行政機關等單位不履行文物保護職責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并可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文物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在文物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6月9日發(fā)布的《溧陽市文物保護管理的若干規(guī)定》同時廢止。
附件2:
關于《溧陽市文物保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和過程
2022年溧陽市人民政府計劃申報省級歷史文化名城,需要規(guī)范文物保護相關法規(guī)。溧陽市人民政府根據上級文件精神于2000年6月9日發(fā)布的《溧陽市文物保護管理的若干規(guī)定》,其依據的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辦法》《常州市市區(qū)文物保護管理的若干規(guī)定》等相關法規(guī)均在2000年以后有過修訂或廢止,原《若干規(guī)定》內容需要依據上位法同步調整,因此計劃廢止《若干規(guī)定》起草新版《溧陽市文物保護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主要涉及不可移動文物、考古發(fā)掘、館藏文物、民間收藏、法律責任等相關內容。
三、實施目標
強化文物保護,傳承歷史文化,維系民族精神,增強文化自信,促進經濟社會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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